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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观看失手摔坏标价38.8万翡翠手镯赔偿案

作者:於峰 来源:原创 日期:2016/11/7 16:00:16 人气:181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2015年1月22日,镇江京口法院发布消息,经过鉴定、审理、公告和判决等繁杂程序后,“天价”手镯案已经尘埃落定。经权威专业鉴定,在受损当日的市场价格为147500元,手镯的残值为23000元,手镯受损的损失金额应认定为124500元,并判决单帡担责30%赔偿损失37350元。

值得众商家警醒的是,此案中,原告因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对消费者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被判担主责,承担“天价”手镯70% 的损失。

案情回放:好奇之下观看摔裂“天价”玉镯

法院方介绍,2013年3月26日,镇江市民单帡在镇江百盛商城有限公司购物广场“某钻石”柜台,看到一只标价38.8万元的翡翠手镯,好奇之下让营业员拿出来给自己看看。就在看的过程中,她失手将手镯摔到了地上,导致手镯摔裂。事后,镇江金缘珠宝有限公司和单帡多次协商没有结果,将单帡告上法庭。

2013年5月22日,镇江京口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庭审,被告缺席,也没有聘请任何代理人为自己辩护。原告镇江金缘珠宝有限公司提供了证人证词、珠宝鉴定书等多项证据,并称自己在事发时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和保护义务。对于玉镯的实际价值,原告称,该玉镯是其几年前在云南购买,当时花费是31万元,但因为时间较久,无法提供购买证明。如果对价格有异议,可以申请对该玉镯做司法鉴定,以衡量玉镯被摔裂时的损失。

庭审后,承办法官按被告的户籍地址和在公安处提供的地址寻找被告,但均无法找到,且其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故此,只得按照惯例,依法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公告,要求被告配合法院参加诉讼,争取自己的权益。

法院审理:原告安全保障不到位担主责

镇江京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到原告营业场所选购手镯,双方间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原告作为手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应当保障消费者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应当尽量避免消费者在选购、交易商品过程中,因过失行为产生民事责任而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受损的翡翠手镯标价38.8万元,属易损易碎的贵重商品,对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的要求,应当高于其他一般商品的标准。原告作为翡翠手镯的经营者,更了解所经营商品的特性、服务设施设备和经营服务场所的实际状况,相对具有更强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以防止或减少商品选购、查验等交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

但法院认为,原告经营场所和交易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明显缺失。比如,其未能针对翡翠手镯与硬物撞击时易碎的特点,对交易场所的硬物实施软包装,未在硬质地面上铺设地毯,或者进行其他改造,尽量减少手镯与硬物撞击的可能性;未能提供安全舒适的交易环境,尽量避免消费者在查验手镯过程中受到可能导致意外的干扰;未能采取措施,合理降低交易过程中手镯意外坠落至地面的垂直距离,减小手镯坠落至损的可能性,等等。

法院表示,如果原告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采取了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就可以减小手镯坠地的概率;即使消费者在选购、查验时不慎将手镯坠落地面,损害结果也可能不会发生,或者将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据此,由于原告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对消费者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手镯坠地受损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担责30%赔偿373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消费者,明知或应当知道翡翠手镯系易损易碎的贵重商品,在选购、查验手镯时,亦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尽量防止意外发生。由于被告疏于注意和防范,在查验时致手镯从手中滑落坠地,对手镯受损后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主审法官表示,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营者不断改善经营场所环境和服务质量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本案整个交易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过错情形,各自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镇江京口法院认定原告对翡翠手镯损坏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经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专业鉴证,认定该手镯受损前,在受损当日的市场价格为147500元,双方对此鉴证结论未提出异议,法院对此结论予以确认。

原、被告双方尚未完成交易行为,受损手镯仍然归原告所有;而且,作为翡翠手镯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在再利用受损手镯时做到经济利益最大化方面,原告比被告更有优势。故将受损手镯交由原告处置,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受损手镯价值,降低损失数额。因此,对原告要求确定受损手镯归被告所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参照专业人员意见,法院酌情认定该手镯的残值为23000元,手镯受损的损失金额应认定为124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被告单帡赔偿原告镇江金缘珠宝有限公司损失37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昨天,法院方透露,“天价”翡翠手镯案实际上早在2014年6月10日就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且法院在经过《人民法院报》公告后,被告单帡依然没有到庭,故法院当时做了缺席审判。对此,原、被告均未予以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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