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收费公告 > 正文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作者:K 来源: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6-11-7 16:26:24 人气:346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计时收费:
苏锡常宁地区:100元/小时——2500元/小时;
镇扬泰通地区:100元/小时——2000元/小时;
徐淮盐连宿地区:100元/小时——1500元/小时。

二、定额收费:
(一)办理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服务项目按下列标准执行:
苏锡常宁地区:不低于1000元/件;
镇扬泰通地区:不低于500元/件;
徐淮盐连宿地区:不低于200元/件。

(二)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代理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按下列标准执行:
苏锡常宁地区:不低于3000元/件;
镇扬泰通地区:不低于2000元/件;
徐淮盐连宿地区:不低于1000元/件。

(三)担任国家机关、公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应按不低于下列标准执行:
单位:元/年
单位类别 苏锡常宁 镇扬泰通 徐淮盐连宿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10000 8000 5000
公民个人 2000 1000 500
小型企事业单位 10000 6000 4000
中型企事业单位 15000 12000 10000
大型企事业单位 30000 20000 15000
集团型企事业单位 50000 40000 30000

对属于社会公益活动服务项目,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可以免费代理,但仍需签订委托合同;对涉及法律顾问单位顾问合同之外需要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据《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另行收费事项、收费方式和标准。属于国家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律师事务所可在不低于按计件收费规定标准的80%的幅度内与委托人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属于协商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按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资信调查、提供法律意见书、组建公司、公司清算、企业改制和企业上市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有效工作时间和企业资产状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1、组建股份公司或企业改制组建股份公司的服务项目,按不低于公司总股本10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股份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服务项目,按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数不低于5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200000元;
3、企业资信调查、参与重大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书按不低于每件5000元;
4、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按不低于每件2000元。

三、比例收费:
(一)涉及财产关系实行风险代理方式的服务项目。协商收费比例不得低于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争取财产利益或避免损失总额的20%的标准执行;
(二)设立公司企业服务项目。按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额不低于2%且收费总额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执行;
(三)公司企业清算服务项目。委托清算的,按公司企业可分配资产总额不低于20%且收费总额不低于30000元的标准执行;公司股东委托参与清算的,按股东可分得资产总额不低于10%且收费总额不低于20000元的标准执行。

(四)基本建设服务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收取:
1、总投资不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不低于2‰;
2、总投资一亿元至十亿元人民币的部分,不低于1‰;
3、总投资十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不低于0.5‰。

本文网址:http://www.gongdalawyer.com/show.asp?id=54
更多>>网友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