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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作者:
Admin
来源:
苏州公大律师事务所
录入:
Admin
更新时间:
2008-7-21 18:04:40
点击数:8
【字体:
】
本所曾经受理过一起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1998年4月,A俱乐部吸纳B酒店为会员,入会费为60000元,分期付款,B酒店先后支付入会费51000元,在此过程中,B酒店发现A俱乐部没有兑现宣传时所作的承诺,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就没有继续支付入会费,也未再参加俱乐部的活动。2001年3月,A俱乐部起诉至法院,要求B酒店继续支付入会费以及在此之后发生的2000年的会员年费合计15000元。一审法院以双方合同行为已告完成,B酒店已经接受A俱乐部章程为由,认定双方纠纷为俱乐部会费纠纷,判决B酒店继续支付余下入会费及年度会费合计人民币15000元。B酒店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B酒店一次性支付给A俱乐部入会费人民币9000元。
法律思考:
1、 法院确立本案的案由为俱乐部会费纠纷,但是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本案应属服务合同纠纷,法院应围绕双方是否确立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履行情况、B酒店是否有权拒绝消费以及停止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展开调查和审理。而法院将本案认定为俱乐部会费纠纷没有法律依据,结果是缩小了审查范围,割裂事实的因果关系,剥夺了法律赋予合同一方的救济权利,不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俱乐部主张的15000元欠费实际包含两部分:一是入会费
余额9000元,二是2000年的年费6000元。这两部分的费用是否应当支付就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⑴、B酒店没有继续支付入会费9000元事出有因,于法有据。
B酒店以支付高额入会费取得A俱乐部的会员资格,是冲着A俱乐部在宣传资料上许诺的各项活动和设施,冲着能够享受物有所值的会员服务,冲着能够参与到一个具备一定档次的会员制的交流平台。但是,事实表明A俱乐部在推销会员卡(缔约)时进行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存在违约。
由于A俱乐部允许B酒店分期支付入会费,客观上形成了双方同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局面。B酒店在履行付款义务的过程中,既已发现A俱乐部存在违约情形,就有权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⑵、A俱乐部无权要求B酒店继续支付以后年度发生的年费。
法院认定俱乐部的《会员章程》为双方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会员章程》的规定,B酒店未能支付入会费的,即被注销会籍,丧失会员权利,根据此项规定,在B酒店未能完全支付入会费的2000年起,B酒店就已经丧失会员资格,服务合同即告终止,在B酒店已经丧失会籍、不再享受会员待遇的情况下,再要求其履行会员义务,支付以后年度的会费,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入会费是取得会员资格的费用,年会费是在以后年度继续保持会员资格所应交纳的费用,而B酒店在欠交入会费当时,既已根据章程丧失会员资格,此后再未参加俱乐部活动,也没有要求俱乐部为其保留会籍。另一方面,A俱乐部在B酒店停止支付入会费以后,也没有再向起提供会员的服务。合同已经实际终止,既然不承认B酒店的会员权利,就不能再要求其履行会员的义务。
年费的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在合同订立当初及《会员章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新的要约内容。A俱乐部应当根据《会员章程》规定,将年费的发生提前通知会员,会员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不接受的根据《会员章程》将停止会籍。而本案中,A俱乐部没有及时通知年费标准,B酒店也没有接受新的要约内容,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B酒店继续交费无异于强制消费,没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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