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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狱当天又犯罪 多次抢劫获重刑
    出狱当天又犯罪 多次抢劫获重刑
     更新时间:2008-7-18 16:30:23  点击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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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2月5日,陈国堂因犯盗窃罪被平利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当天,同案犯李某、余某为陈国堂在“农家乐”接风摆下酒席,晚10时许,陈国堂提出到香溪洞景区弄点钱花,李某和余某表示同意。后3人窜至香溪洞景区内,将正在谈事情的王某和方某围住,采取殴打、威胁的手段抢走现金1.5万元,手机3部,并骑走王某的摩托车逃跑。此后在一个月内,陈国堂又伙同李某、余某及曾某在香溪洞景区、安康汉江堤边分别作案4次。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国堂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陈国堂不服,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国堂在前罪执行完毕被释放的当天,实施抢劫,系累犯,后又多次组织实施抢劫,犯罪数额巨大,为主犯,且在归案后拒不认罪,使部分赃物无法查获追缴,其主观恶性深,应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依法驳回被告人陈国堂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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